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政府采购管理
(一)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随时报送、随时备案,即采购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后,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研究建立特殊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绿色快捷通道机制。
(二)优化进口产品核准程序。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核准的,采购人再次采购无需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并附原核准意见。
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应统筹协调本部门进口产品采购相关工作,可结合部门需求特点试行年度进口产品清单管理,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和公示。在进口产品清单有效期内,采购人采购清单所列举的产品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向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参照省级的做法,试行进口产品清单管理。
(三)统一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财政厅将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政府采购管理实际,适时研究制定统一的省、地市和县(区)三级管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颁布实施。未经省财政厅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适当提高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全省统一为50万元,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未经省财政厅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确定采购限额标准。
适当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统一为200万元。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执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实验室设备、医疗设备等品目的采购起点标准由2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四)探索实施省属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自行采购试点。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意见》(粤发【2015】3号)精神,对纳入高水平建设大学范围的省属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的科研仪器设备实行统一动态项目库管理,凡纳入项目库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动态项目库由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建设,纳入项目库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在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教育厅应制定相关具体实施程序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公开平台。
二、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覆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以及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强化落实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等。采购人也应当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全面、及时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地区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过程公开透明。
(六)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共享。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及政府采购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建立与纪检、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用数据共享联动机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
三、创新完善政府采购操作执行
(七)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建立统一、高效、透明、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鼓励电商和其他市场供应主体积极参与。通过实行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协议定点采购等采购模式,多方式、多渠道的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提高采购效率。省将在2015年内启动电商直购、网上竞价系统上线试运行,各地区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工作。
(八)积极推行批量集中采购。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精神,继续推进通用类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改革。完善采购基本配置标准体系,开展部门专用配置标准管理试点工作。健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管理制度,搭建履约评价管理电子平台,强化对采购人和供应商批量集中采购执